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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作者: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2025-10-27 12:01:10   查看次数:-   字体: 默认   

  一、出台背景

  为了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 号)、《韶关市市本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韶府规〔2022〕14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或使用各级政府资金在 200 万元以上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使用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应急抢险,党政机关楼堂馆所,水利,公路和水运,政府贷款或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建设项目,以及外资投资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投资在 200 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资金投向。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三)审批程序。1.经县政府同意(包括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等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批准文件)的、已纳入本级投资预算年度计划或相关专项规划的、已收编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中的、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小型项目,实行简易审批程序,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申请立项报告书及概算,填报《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到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各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报建、验收事项推行联审联验制度。2.单纯购置或单独核准招标方式的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由项目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核准申请报告书,发展改革部门直接核定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招标方式。3.估算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上的大中型项目应当按基建程序办理,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的审批管理。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取得县自然资源部门的用地规划选址意见、县财政部门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并经县政府同意后实施;按程序编制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并提交县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四)审批变更。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须调整项目概算,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超出批复项目概算总额10%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投资概算:1.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2.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3.有其他特殊要求确需调整的。

  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申请后,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审计以及有关主管部门等研究提出调整概算意见,并上报县政府或原批准概算的部门审定。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五)其他事项。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新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丰县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审批管理细则的通知》(新府办〔2018〕34 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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